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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 告 楊竣傑

楊富鈞楊勛皓被 告 李承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先位聲明部分之金額或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備位聲明部分之金額為460萬元,低於先位聲明部分,應依前述1,12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