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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方方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毓陽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萬91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91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