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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送達代收人 何彥臻被 告 羅瑞玲

羅黃阿對羅佳勝羅苡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另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復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另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之聲明為:㈠被告羅瑞玲、羅黃阿對、羅佳勝、羅苡甄就被繼承人羅永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月17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5年5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均應予撤銷;㈡被告羅佳勝應將被繼承人羅永清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4月29日之第一次登記,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5月1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羅黃阿對應將被繼承人羅永清所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5月1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原告上開四聲明,自經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說明,僅擇一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之已足。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羅瑞玲之債權額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3330號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內容:被告羅瑞玲應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7萬621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加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加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加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即本金7萬6214元,加計95年4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2日止之利息25萬2932元〔計算式:7萬6214元×19.71%×(9+129/366)+7萬6214元×15%×(9+305/365)=25萬2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逾期手續費13萬6650元(計算式:150元+300元+600元×227月=13萬6650元),合計為46萬5796元(計算式:7萬6214元+25萬2932元+13萬6650元=46萬5796元)。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587萬5382元,被告羅瑞玲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之標的價額為146萬8846元(計算式:587萬5382元×1/4=146萬8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羅瑞玲之債權額46萬579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萬5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強制換頁==========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不動產標的 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課稅現值13萬44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00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86.52平方公尺=57萬1032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00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0元×970.15平方公尺=81萬4926元 4 臺中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0元×5118.01平方公尺=209萬8384元 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0號)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0元×5504平方公尺=225萬6640元 合計 587萬5382元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