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李宗女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良岳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陳報狀所述兩造間債務真實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卻開具面額39萬元本票等語,認原告真意應係請求確認兩造間4萬元債務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