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 告 林秀樺
邱佩純被 告 林竑宇即林宗彬
林佳琦上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記載之贈與權利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9萬9,056元(土地價值319萬0,756元+建物價值40萬8,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359萬9,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