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 告 杜素雲訴訟代理人 廖煜堯律師被 告 杜永坤
杜鳳珠杜菊生林瑞祥林玉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⒈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
杜義雄所有坐落臺中市霧峰區萬斗六段985-2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雖異,然其最終經濟目的係在回復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958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68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