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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 告 蔣敏洲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得利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87,777,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17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