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 告 謝良苓被 告 康沛琳即康麗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萬0,02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0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支架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字第325號、107年度台抗字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9,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419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0,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值予以核定。查原告固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2,256元,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一社區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12樓之22房地交易單價分別為每坪31萬4,836元、28萬9,183元,平均為30萬2,010元(計算式:〔314,836+289,183〕÷2=302,010,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面積為41.10平方公尺,換算即為12.45坪(1坪約3.3平方公尺,計算式:41.1÷3.3=12.45,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較接近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之實價登錄價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萬0,025元(計算式:302,010×12.45=3,760,02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