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 告 陳一郎被 告 陳淑芬
陳次郎鐘健哲
鐘珮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過戶予原告等情,固提出其自行申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據,惟本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同地段、相近地號、公告現值相同或相近之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計算系爭土地交易價額詳如附表三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7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狀末頁「具狀人」欄位之簽名係以電腦繕打方式為之,並未實際簽名或蓋章,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不合,此屬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之書狀不合程式,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併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又原告起訴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4份,請一併補提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4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附表一: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遺產稅核定價額(新台幣)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58.11 1/2 261,495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428.32 全 3,854,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52.19 全 1,369,71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533.01 全 4,797,09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3.94 1/2 17,955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71.44 1/2 53,5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6,165.42 1/2 4,624,065元附表二:土地坐落 交易日期 交易單價約 (新台幣/平方公尺) 114年1月公告現值 (新台幣/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3年10月16日 22,000元/平方公尺 9,300元/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12年2月 4,000元/平方公尺 800元/平方公尺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13年7月14日 9,000元/平方公尺 1,500/平方公尺附表三:(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計算單價 訴訟標的 核定價額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58.11 1/2 22,000元/平方公尺 639,21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428.32 全 22,000元/平方公尺 9,423,040元 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 152.19 全 22,000元/平方公尺 3,348,1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533.01 全 22,000元/平方公尺 11,726,22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3.94 1/2 4,000元/平方公尺 47,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71.44 1/2 4,000元/平方公尺 142,880元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6,165.42 1/2 9,000元/平方公尺 27,744,390元 合計 53,071,800元 註:訴訟標的核定價額=計算單價×面積×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