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 告 王誌瑋訴訟代理人 謝騏安律師

洪誌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旭慧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731、9732建號、9699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14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4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資料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