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 告 陳鈴蘭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被 告 雅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雅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雅司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地下一層部分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陳偉民應將系爭房屋第一層部分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㈢被告雅司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43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陳偉民應給付原告13萬8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雅司公司應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騰空並返還第1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700元;㈥被告陳偉民應自114年7月16日起至騰空並返還第2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463元。聲明第1、2項請求返還房屋部分,依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原告持分比例2/4課稅現值分別為34萬2000元、32萬7800元,是系爭房屋地下一層、第一層部分課稅現值應分別為68萬4000元、65萬56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萬4000元、65萬5600元。聲明第3、4項原告請求不當得利14萬4304元、13萬8332元部分,應併算之,至聲明第5、6項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萬2236元(計算式:34萬2000元+32萬7800元+14萬4304元+13萬8332元=162萬2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