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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陳銘祥

祥源企業社即王雅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老大有限公司、廖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銘祥 10萬元 1,500元 2 祥源企業社即王雅慧 20萬元 423,467元 小計 623,467元 8,390元(以下空白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