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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 告 陳榮鍊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