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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 告 林氏建材有限公司

送達址: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