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44號原 告 廖瑞東訴訟代理人 廖淑芳被 告 吳明豐
廖明彬廖曉如廖于晴廖敏如廖春海廖滄田葉廖快仇廖彩雲
廖彩霞廖陳阿星廖國佑廖書賢廖聆惠廖玉如廖孟慧廖雁秋王絹雲廖明玉廖杏茹廖美玲廖秋彬廖子浤廖志忠廖束梅廖阿里廖玉蘭廖玉鳳洪克洪青洪世杰王建德王慶森王慶林王秀鳳劉月娥謝汶峻謝汶珏彭瑞薆彭子惠彭子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依提存通知書之記載,本件提存金為新臺幣(下同)618萬5,367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400000分之2216,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4,267元(計算式:
618萬5,367×2216/400000=3萬4,2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