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韓新恬被 告 春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