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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冠都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袁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