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王麗芳被 告 李泓泯

廖義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泓泯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83建號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7日所成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準。茲審酌被告於112年5月7日所簽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距今尚非久遠,且其約定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21萬4584元(即0000000+57800=0000000),亦接近市場行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21萬4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萬7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