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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王詮翔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