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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 告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