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蔡佳橙被 告 鄭義豐
陳韋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三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均係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為準(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訴之聲明第二、四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均係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價額3,425,400元為準(亦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以上合計9,425,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9,4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
編號1土地標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7/10000建物標示: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經國路750號6樓
權利範圍1/1共同擔保債權額:8,000,000元參照鄰近實價登錄:6,000,000元(同社區「大甲花園城」同棟不同樓層之經國路750號9樓房地,於民國113年8月31日交易總價為6,000,000元,足資比照。)說明:因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編號2土地標示(含公告土地現值)臺中市太平區義平段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總額 74 10 1/1 19,800元 198,000元 74-1 45 1/1 19,800元 891,000元 74-2 44 1/1 19,800元 871,200元 74-3 45 1/1 19,800元 891,000元 74-4 3 1/1 19,800元 59,400元 74-5 14 1/1 19,800元 277,200元 153-3 4 1/1 19,800元 79,200元 153-16 3 1/1 19,800元 59,400元 153-17 3 1/1 19,800元 59,400元 153-18 2 1/1 19,800元 39,600元 合計 3,425,400元共同擔保債權額:12,000,000元說明:因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以該物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