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郭世國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珊妮等間請求確認贈與及抵押設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倘未表明,其起訴為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僅記載案由及就原因事實為陳述,惟並未表明其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本院亦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是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具體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