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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信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4,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