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紀哲威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被 告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戴燕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0年10月29日以清登資字第206310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而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000元,又依原告所提公告土地現值資料計算,其請求塗銷之如附表所示擔保物價額為930,25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該擔保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擔保物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應以擔保物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土地標示 面積 (m2)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擔保物價額 (新臺幣)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05 12,200元/m2 1/4 930,250元 (計算式:305×12,200×1/4=930,250元) 抵押權內容: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民國90年清登資字第206310號 登記日期:90年10月29日 權利人:龍井鄉 管理者: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69,000元 存續期間:90年10月12日至93年10月1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趙文進、李雲珠、唐曉芸、陳美婷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0清字第005432號 設定義務人:趙文進、李雲珠、唐曉芸、陳美婷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