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陳敔方訴訟代理人 侯莘渝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廖巧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陳敔方訴訟代理人 侯莘渝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廖巧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