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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 告 樹孝傳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靖樺被 告 周梅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分戶牆上如附圖所標示紅色區域即附件1照片所示之鋁門予以拆除,並將該分戶牆回復原狀等語。因原告未載明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即被告為回復原狀之所得利益,故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被告為回復原狀之所得利益,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原告無法陳報,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