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 告 璉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琇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