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科源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卓江林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坐落於臺中市政府核發之「(76)建管使字第02709號」建物使用執照所套繪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建築套繪管制,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