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王傳益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