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李長勳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