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蔡珮辰律師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德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承德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承德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3,444元,應繳裁判費23,2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