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陳俗宏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蘇秀姃

陳林麵陳智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元。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房屋部分,依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3萬69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6900元,至聲明第2項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