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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被 告 陳王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166元,及其中1萬7,626元自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相關費用2,156元(相關費用2,156元部分,依原告所提債權計算書所示,應包含在前開請求2萬166元範圍內,爰不予加計之),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22日止之利息4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572元(計算式:2萬166元+406元=2萬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萬166元) 1 利息 1萬7,626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5月22日 (56/365) 15% 406元 小計 406元 合計 2萬572元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