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陳柏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佑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陳柏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佑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