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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陳柏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佑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