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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蔡烈裕即協同捲門廠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貿軍、許由設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