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 告 金鴻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均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