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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 告 達西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裕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萬4,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