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6號原 告 劉庭妤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