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34號原 告 漢翊育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民上列原告與被告虔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婷、王水鳳、楊文君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39元(計算式:756,020元+477,019元=1,23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