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原 告 陳祈勳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00元(28萬6510+8495X102〈22+31+31+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