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7號原 告 陳素秋訴訟代理人 洪富中被 告 陳習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玖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依目前市價打八折後出售予原告,是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能獲得之利益即系爭房地客觀交易市價打八折後之價額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之屬同棟社區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萬8,03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考量上開房地與系爭房地位處同棟社區,且買賣交易時間同為本件起訴之年度,以之作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之標準應尚屬適當,是循此核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依八折計算後應共計為639萬1,341元【計算式:(總面積:總面積

80.1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0.60平方公尺)×8萬8,035元×0.8=639萬1,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9萬1,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