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58號原 告 劉學林訴訟代理人 蘇珮鈞律師被 告 劉芷蘋

劉馨惠許崇賓律師即失蹤人劉榮騏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7月6日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以山龍普跨字第80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本院參以原告陳報與系爭不動產相近房地交易價額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95,904元,有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應堪可採,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17,601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建物總面積157.23㎡×0.3025×195,904元=9,317,6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劉學林 17/486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劉學林 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劉學林 3/172 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劉學林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