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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62號原 告 張祐銘被 告 陳釔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9萬975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