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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64號原 告 陳予貞(原名:陳瓊如)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75萬1,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1萬3,194元) 1 利息 21萬3,194元 113年7月5日 114年9月22日 (1+80/365) 10% 2萬5,992.15元 小計 2萬5,992.15元 項目2(請求金額47萬4,040元) 1 利息 47萬4,040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9月22日 (297/365) 10% 3萬8,572.57元 小計 3萬8,572.57元 合計 75萬1,799元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