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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65號原 告 朱光嵎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瑋倫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