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原 告 朱瀅蓉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