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4號原 告 洪國翔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被 告 劉修仁
許朝翔
蕭皇雄賴宜賢洪明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至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即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為核定。準此,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則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倘趨近或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應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非債權人自己之權利,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是計算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劉修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其中350萬元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餘1200萬元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許朝翔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100分之40,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修仁。㈢被告賴宜賢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100分之35,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修仁。㈣被告蕭皇雄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100分之50,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修仁。㈤被告洪明漢應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修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3日止之利息為84萬57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故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34萬5753元;再依據前揭說明,上開聲明第2項至第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值為依據,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格分別如附表之「交易價額」欄所示,分別為1600萬元、1070萬元、3050萬元、300萬元,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開資料,並以原告主張被告劉修仁就附表一編號1至4之土地及建物部分所占應有部分比例為40/100、35/100、50/100及全部為計算後,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640萬元、374萬5000元、1525萬元、30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4萬0753元(計算式:1634萬5753元+640萬元+374萬5000元+1525萬元+300萬元=4474萬0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交易價額(即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 被告劉修仁所占應有部分比例 核定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64㎡ 全部 被告許朝翔 1600萬元 100分之40 640萬元 (計算式:1600萬元×100分之40=640萬元)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18㎡ 11800分之2300 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14.61㎡ 全部 2 臺中市北屯區陳平段3439地號土地 65㎡ 全部 被告賴宜賢 1070萬元 100分之35 374萬5000元 (計算式:1070萬元×100分之35=374萬5000元)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0段000巷00弄0號) 98.7㎡ 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6㎡ 全部 被告蕭皇雄 3050萬元 100分之50 1525萬元 (計算式:3050萬元×100分之50=1525萬元) 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段000號) 175.52㎡ 全部 4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3580㎡ 全部 被告洪明漢 300萬元 全部 300萬 小計 2839萬5000元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50萬元 113年4月2日 114年9月23日 (1+175/365) 5% 25萬8,904.11元 2 利息 1,200萬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9月23日 (357/365) 5% 58萬6,849.32元 小計 84萬5,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