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86號原 告 陳周芳美被 告 何明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陳孟邦、陳彩玲公同共有。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巷道及樓層數、屋齡、面積相仿之房地,於民國112年5月9日之交易價格為建物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20元(計算式:4,380,000元÷141.2平方公尺=31,0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兩者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逾2年4月,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36.98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4,249,120元(計算式:31,020元×136.98平方公尺=4,249,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249,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系爭不動產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豐原區 豐田段 43 99.61 1/1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2層 加強磚造 總面積 136.98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