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99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傑被 告 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Why Cycles,
Inc.Taiwan Branch法定代理人 科茨班 BENJAMIN MAXWELL COATES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8,85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4年7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35計算,換算新臺幣共計為1404萬7,329元(計算式:478859元×29.33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