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07號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勳即陳錫曛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未特定請求撤銷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亦未表明該保險契約變更後之要保人為何,請先確認本件之保險契約及變更後要保人為何,並更正訴之聲明。
二、請陳報對被告陳建勳即陳錫曛之債權(含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5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費用),及本件原告起訴所受利益為何,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未能補正,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三、若原告查報之訴訟標的較本院前開核定之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價額為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請原告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